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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接收方按类别披露

隐私政策 V2.3 § 6.3.1 + 跨境告知 V2.2 § 4.2 引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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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内容将根据合规要求与业务进展持续更新,公示原则:

  • 仅在使用「增强检索」等需出境的进阶功能时涉及境外接收方
  • 按"类别 + 所在国家/地区 + 处理目的"披露,不点名具体厂商
  • 每个类别披露:数据类型 / 处理目的 / 保护措施 / 法律地位约束
  • 使用增强检索前,弹窗会动态显示本次涉及的接收方类别

境外接收方类别(4 类)

大语言模型(LLM)美国 / 欧盟

增强检索文本理解与跨境平台规则推理

视觉相似度比对美国 / 新加坡

图片视觉侵权排查

公开 IP 数据库查询欧盟 / 美国 / 英国

商标 / 外观设计相似度比对

CDN 内容分发网络全球节点

加速境外资源加载

各国法律环境提示: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/地区适用当地法律(如美国 CLOUD Act、欧盟 GDPR、英国/瑞士/日本/新加坡相关法规)。 使用增强检索功能时,我们已通过技术与合同措施(数据最小化 / 加密传输 / 不留存原始内容 / 7 项书面约束) 尽可能降低风险,详见《增强检索跨境告知》V2.2 § 4.3-4.5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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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页根据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》及隐私政策 V2.3 § 6.3.1 公示